8月30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大庆市林甸县海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大庆地山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绥化市黑龙江爱牛畜牧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
今年5月31日,大庆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大庆市林甸县海晟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中发现,该企业总排口总磷浓度为1.94毫克/升,超标2.88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6月7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履行立案程序,现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月7日,在对大庆地山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员工利用潜水泵将污水暂存池内废水排至厂区地面,最终排入厂区正门雨排井内。按照水泵功率及排水时间推算,排水量约3吨。经监测,该企业污水暂存池内废水与雨排井污水同源。该企业员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目前,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履行立案程序,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案件线索已正式移交公安部门。
5月5日,绥化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黑龙江爱牛畜牧业有限公司厂区北侧有一处排水口,经监测该排水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720毫克/升、氨氮浓度为54.418毫克/升、总磷浓度为40.1毫克/升。经查,系该企业利用管径为40厘米的黑塑料管,非法将厂区院内污水经排水口排至厂外草原内。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5月12日,绥化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履行立案程序。
督办要求,大庆市、绥化市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环境违法问题立案查处,针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要举一反三,对“两肇”流域内涉水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交叉互查,采取明查暗访、日查夜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确保处理处罚到位、整改完成到位,严防问题反弹。
按照督办期限,2023年11月25日前,3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要查处到位、整治到位、监管到位。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立案不查、敷衍应对的,省生态环境厅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